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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廿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疑義

內政部72.12.23台內營字第二○一三五七號函
按市鎮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應先擬定主要計畫後,再據以擬定細部計畫;案內市鎮計畫既未經依法擬定細部計畫,則該市鎮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自得依同法第廿四條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