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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空地(註)上方,可否設置陽台及其兩側得否加設柱及橫梁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4.04.28.台內營字第8472512號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4.3.7(八四)高市工務建字第6138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一百三十六條汽車出入應設置之空地,其上方設有陽台及因結構需要而加設之柱及橫梁,倘合於本編第一條第三款免計入建築面積之規定者,自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