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陳為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設行動電話中繼台,是否申請雜項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3.17.台內營字第8803612號
說明:
一、復貴廳88年01月07日八七建四字第648074號辦理。
二、按建築法所稱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七條已有明文。本案若於地面架設電桿作為行動電話中繼台,應非屬前開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是無庸申請雜項執照。
內政部函 88.03.17.台內營字第8803612號
說明:
一、復貴廳88年01月07日八七建四字第648074號辦理。
二、按建築法所稱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七條已有明文。本案若於地面架設電桿作為行動電話中繼台,應非屬前開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是無庸申請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