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商業區之公有零售市場已逾使用年限,可否准予改建商業大樓,其地上、二樓仍供零售市場使用疑義
內政部72.12.1台內營字第一九七九八四號函
按舊有市場基地不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者,申請增建、改建或擴建,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前經本部63.1.8台內營字第五六六二七五、63.12.6台內營字第六一二九○九號函釋示,應予不准。嗣於65.12.15台內營字第七一○○三六號函重申前函,請貴府建設廳「轉知各縣市政府對於此類市場應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併案加以檢討,如擬繼續保留作為市場使用時,應儘速依法將其變更為市場用地後,始可准增建、改建或新建。」各在案。貴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尚未依法制頒前,本案仍應依前開部函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