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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速公路兩側大型違規廣告物管理請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規定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1.16.營署建管字第926077號

說明:

一、奉交下台中縣政府89年12月22日(89)府工程字第351527號函辦理。

二、按內政部89年11月6日台(89)內營字第8984834號函說明二及90年1月4日台(90)內營字第8913245號函說明三業已明示,關於高速公路兩側大型違規廣告物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加強管理。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對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負擔,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遵守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有關建請內政部訂定高速公路兩側大型違規廣告物罰則乙節,請貴府除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訂定各類廣告物管理細則外,儘速逕依地方制度訂定自治條例俾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