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致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申請變更為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之規定
內政部69.1.16台內營字第五五八四四號函
一、無污染性工廠申請變更為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應以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登記有案之原有廠地為準。
二、都市計畫實施前領有工業用地證明書,因都市計畫擴大致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該廠房之興建:如已依本部67.12.11台內營字第八二二八○九號函示辦理並准設廠者,可將其原核准設廠之廠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三、原核准設廠之工業用地,一部分土地編為工業區,一部分為農業區,且毗鄰高速公路者;該項農業區是否准予變更為工業區。應視其是否符合「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之規定內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