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0206震災受災戶共同購買或重建1間住宅,是否符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2點規定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5.25營署宅字第1070037698號函
說明:
一、復貴行107年5月18日銀消金乙字第10700019101號函。
二、依本規定第2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重建(購)住宅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震災(以下簡稱○二○六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並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於該住宅……」、第2點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利息補貼,得由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申請。」及第8點規定略以:「重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貸金額、撥款方式及額度統計規定如下:(一)核貸金額:……2.重建(購)貸款按承辦金融機構核定所需金額最高八成核貸,每戶最高貸放金額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三、本規定第2點第2項明定得由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申請,係考量經過震災後,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已無法辦理貸款或貸款條件較為不利,故放寬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申請亦可。另查本規定對於重建或重購之住宅並未限定僅能由1人持有,故重建或重購之住宅若由符合申請條件之多人共同持有,並未違反本規定,惟重建或重購後之每戶住宅最高貸款金額應以新臺幣35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