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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走廊淨寬度規定其有關居室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8.04.台內營字第8984243號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6月21日(89)府工使字第71676號函。

二、按「居室」之定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六款業有明文,又同編第八十九條第五款規定「本章(第四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是同編第四章第九十二條第一款有關「居室」樓地板面積之認定,應扣除第八十九條第五款所列用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