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變更使用容積計算及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依法應否檢附擬利用為汽車之出入通路部分他人土地同意使用之協議書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01.07.營署建字第50202號
說明:
案由一:為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變更使用,有關容積計算疑義案。
決 議:依據程序終結處理原則,本案辦理變更使用,應依現有規定檢討容積。
案由二:有關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依法應否檢附擬利用為汽車之出入通路部分他人土地同意使用之協議書案。
決 議:本案依建築法第49條規定,在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兩旁申請建造建築物者,應依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得免附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用地之土地同意書,但該建築物於施工中或建築完成後如必須利用尚未開闢(徵收)之道路用地作為進出之通道者,涉關私權範圍,應請自行協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