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部函,為工廠登記法規適用電力容量、熱能規定之相關事宜乙案,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2.02.營署建管字第0990076995號
說明:
一、復大部99年11月8日經授中字第09900163060號書函。
二、按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主要係提供作為統計資料分類之使用,並以各該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分類基礎,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就各使用項目之使用行為加以區別,及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3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係以建築物使用強度與危險指標,作為建築物使用之分類,應屬有別。
三、復按申請建造執照案件應合於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有關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分別為本法第30條及上開辦法第3條所明文。是關本案所詢工廠類建築物如有新建或變更使用類組,其用途應優先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甲種工業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再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分類歸組,故未有法令規定競合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