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林口特定區計畫中密度住宅區內設置工廠應予不准
內政部71.2.8台內營字第六六三六○號函
按「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為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所明定: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市、縣政府在都市計畫地區內,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程序報經核定施行。」有案;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既依上開法條規定併同林口特定區計畫案發布實施;有關中密度住宅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自應依照上開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是以本案包民秀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在林口特定區計畫中密度住宅區內設置工廠乙節,應予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