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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經內政部都委會決議同意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縣政府有無促使上開附帶條件成就之義務

內政部84.5.5台內營字第八四○二五二七號函
查本案涉及本部都委會第三四三次會議審議「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暨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決議所列之附帶條件,該附帶條件並未敘明應「自行」或「由屏東縣政府」擬定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廿四條之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準此,土地權利關係人依法亦可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如其自擬之細部計畫遭受該管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拒絕時,尚可依同法第廿五條規定,向其上一級政府請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