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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會函詢申報開工等疑羲,復請查照。(停止適用)

內政部營建署函 85.09.25.營署建字第18341號(停止適用)

說明:

一、復貴公會85.08.27.台建師法字第2688號函。

二、申報開工應載事項及檢附書件建築法第54條業己明文,至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為配合簡政便民,對建築工程開工係採備查方式為之,亦同上開條文中明定。

三、另「開工程序」及「工程時限」請依本部63.12.03.台內營字第528113號函略:「…所謂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法之規定各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土、整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而言,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及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