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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定騎樓規定「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疑義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9.19.台內營字第8584906號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85.06.26.建師全聯(85)字第665號函及85.07.04.研商「法定騎樓規定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疑義」會議結論辦理。

二、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八條所稱「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增進市容觀瞻者,得以「騎樓地面積」扣除「騎樓地超過二樓以上部分之建築面積」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