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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自用農舍在未申報完工請領使用執照前,將原合併計算之耕地移轉,建議在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填附有關耕地登記影本為核發使用執照之依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5.17.台內營字第311780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5.01.74建四字第17958號函。

二、按建築物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其應附文件,建築法第71條已為明定,加附土地登記謄本,於法不台,亦徒增人民不便。其有將原合併計算之耕地部分移轉予他人,造成比例不足者,應依本部74.01.24.74台內營字第277516號函規定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