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申請建造自用農舍,建築用地與農牧用地得否互為合併為耕地面積計算,於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上興建農舍其建蔽率限制乙案,本部75年6月23日台75內營字第404249號函(附件)已有明示,請依上開函示認定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7.26.營署建字第23518號

說明:復貴府88年7月7日88府工建字第12030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