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依規定增設之直通樓梯得否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1.03.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102250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2月1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1656449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下稱本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1規定:「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又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有關「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規定項目之檢討標準為「符合(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且「‥增設之直通樓梯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但不得大於30平方公尺」,本部100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發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3(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及第4條附表4(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定有明文,故該檢討項目尚無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第2款所稱「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之適用。
三、至同案另詢「‥類此案件之行政程序,是否應以建造執照與變更使用執照2案同時辦理,或僅需辦理建造執照,抑或因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而僅得以變更使用執照為之‥」乙節,考量旨揭因變更使用類組之「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檢討項目規定而於建築物外部(即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上)增設之直通樓梯,縱然免計其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惟已涉有原建築物實體面積增加及其土地權利關係,是應以分案申請、同時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建造執照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