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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8.09.營署建管字第1012918606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01年7月2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167514000號函。

二、按「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公寓大廈住戶如於樓梯間設置柵欄、門扇,直轄市、縣(市)政府當依同條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上開規定與本署98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46326號函所釋立法旨與規範目的內容並無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