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以籌組公司預名為起造人申領建造執照並已竣工領得使用執照,後因公司設立受同名類似不能採用之限制,無法以預名登記營利事業,致亦無法辦理建物登記,則其申請更正使用執照起造人名義可否照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9.13.台內營字第033564號
說明:
一、復貴廳68.08.07.68建四字第91239號函。
二、查本案建造執照以預用籌組公司名稱及其代表人「江氏企業有限公司江阿松」為起造人於民國67年5月間申領,按本部前頒65.09.07.台內營字第690484號函說明三意旨略以公司組織型態在未取得法人資格之前,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亦無從產生其代表人,自亦不得以法人代表人並加註其名稱以為申請建造建築物之起造人,是本案除應依本部61.09.11.台內地字第488987號函規定查處有關承辦人員失職責任外,並依本部65.08.13.台內營字第695144號函規定予以更正。
三、檢附上開3號部函影本各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