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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申請設立廣播電台及衛星地面之管理事宜」會議紀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3.11.11.台內營字第8388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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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事由:研商申請設立廣播電台及衛星地面之管理事宜

開會時間:83年11月03日

討論事項及決議:

一、廣播電台可否依現有建築技術規則之有關規定辦理,請討論?

說明:

(一)行政院新間局83年9月26日(83)強廣二字17256號函為請內政部配合電子媒體開放政策,儘速研議廣播電台是否可依現有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俾利各縣市政府之相關單位依循。

(二)請交通部、電信總局惠予提供廣播電台相關設備及規範之背景資料,供與會人員參考。

決議:

(一)廣播無線電台申設之辦公室、播音室及控制室應分別就其使用性質依建築技術規則所訂辦公廳及電視播送室之規定辦理。至其設置之廣播塔(廣播天線)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應依法請領雜項執照。

(二)關於廣播無線電台得設立於都市計畫土地之何種使用分區,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有關規定辦理。

二、衛星地面站是否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其有關規定為何,請討論?

說明:

(一)行政院新間局83年8月11日(83)強廣五字14294號函為鑒於衛星傳播科技進步與發展,衛星接收器材體積將漸趨短小輕便,於一般住宅即可裝置,故對於設立衛星地面站之建築管理,除應考慮其設站之建築物結構及避免電波之干擾外,並應注意衛星地面站之器材設置之安全性。

(二)交通部83年7月15日交郵(83)字第027568號函說明衛星地面站之性質為:

(1)架設碟形天線(俗稱大、中、小耳朵)及電波信號發射機、接收及附屬相關器材,向衛星發射電信號(上鏈)或按收衛星所發射之電信波號(下鏈)之處所稱衛星地面電台。

(2)部分電波信號(如C須段)易受地面微波干擾,故衛星地面站建站時,應經實地測試勘址,避開電波干擾。

(3)視情況需要,構築檔波牆。

決議:衛星地面站設置於土地或建築物屋頂上時,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土地上之衛星地面站,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其直徑超過3公尺者,應依法請領雜項執照。

(二)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上之衛星地面站,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其高度超過九公尺或面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應依法請領雜項執照。

三、衛星地面站是否適用「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請討論?

說明:

(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3年8月25日83高市工務建字第27104號函為:查「衛星通信」需受內政部、交通部67年3月21日台內營字第780650號、交郵字第04095號之限制。本案申請設立「衛星地面站」,若須受上開辦法公告禁限建,則將影響人民權益甚鉅,因此建議本案之設置地點應設於「特定專用區」,需經變更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由各級都委會審議通過並公告實施後,始得設置。

(二)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3年8月12日建四字第63220號函為:「衛星地面站之設置範圍內需依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之限制,故應於影響周圍土地使用最少處所劃定之,其建築設計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可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決議:本案宜由交通部依該辦法之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