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是否得辦理違章建築物拆除及使用私人土地等相關救濟金之申請受理與發放及其所需經費申請上級機關補助等疑義
內政部97.1.24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800488號函
一、按建築法第96條之1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所需經費,應按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至 貴府所陳為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是否得辦理違章建築物相關救濟金之申請受理與發放及所需經費是否得申請上級機關補助等事宜乙節,無涉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查依下水道法相關規定並無 貴府所稱之「用戶接管」,恐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誤,合先說明。又查下水道法第2條第6款稱該設備為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用戶應於下水道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故用戶排水設備係下水道用戶依規定自行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排洩污水之私有設備,應由下水道用戶自行施作,惟政府為加速提升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現階段由政府以公務預算代為施作,如需使用私人土地,尚無所稱救濟金之申請受理、發放或補助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