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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縣竹北市公所擬於都市計畫內廣二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地下停車場以補充竹北都市計畫區內停車場嚴重不足之情形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8.10.台內營字第8874133號

說明:

一、復貴府88年7月19日(88)府建都字第82701號函。

二、查人行廣場用地係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定廣場用地之一種,依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申請作立體多目標使用,自無不可。

三、至於人行廣場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得否供緊臨建築基地之停車場作汽車通道出入使用乙節,查上述二種用地,既經指定供行人使用,自不得供緊臨建築基地之停車場作汽車出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