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8.9內授營工程字第號0930085765函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之。僅指「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於建築師設計階段始得「併同」設計而言。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不屬之。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之衛生設備係屬建築物範圍,非下水道法所規範。
內政部營建署93.8.9內授營工程字第號0930085765函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之。僅指「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於建築師設計階段始得「併同」設計而言。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不屬之。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之衛生設備係屬建築物範圍,非下水道法所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