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管理與產權登記」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3.01.12.台內營字第8372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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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一停車空間得集中留設之但書規定,旨在因應規劃之特殊需要及都市發展需要,並無不妥,應繼續維持。
二、建築技術規則規範者為停車空間之設計要求與檢討標準,停車空間之產權登記,仍應依地政法規及本部80.09.18.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規定。
內政部函 83.01.12.台內營字第8372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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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一停車空間得集中留設之但書規定,旨在因應規劃之特殊需要及都市發展需要,並無不妥,應繼續維持。
二、建築技術規則規範者為停車空間之設計要求與檢討標準,停車空間之產權登記,仍應依地政法規及本部80.09.18.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