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住宅區能否興建營業用之游泳池
內政部89.9.6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五九三一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按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業就不得於臺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仗用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項目明文列舉,查營業用游泳池並非上開條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舉之使用項目,如都市計畫書未有禁止規定或未依同條項第十三款規定公告限制並依程序報備查者,應得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申請設置。
二、復按本部前奉行政院六十五年第一四九一次院會:「都市地區夏季自來水供應每感不足,因之,今後所有私人住宅內應不准再造自用游泳池,以節省水之消耗,希各級主管建築單位遵照辦理」之指示,所為六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內營字第五一○一五號及七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三五一○二號等二函禁止營業用游泳池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興建之解釋,因前開院會指示業經行政院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台八十六內○八七五九號函予以解釋,且核與前開條文規定意旨不合,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