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部八五、十一、廿五台內營字第八五○七八一四號函示是否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關於共有物處分之規定疑義
內政部86.1.20台內營字第八五○九一四三號函
按繼承共有國民住宅之出售,屬共有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行為,其部分共有人向國宅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轉售,如其出售行為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自可受理。至其「居住滿二年」之認定,僅需提出申請之部分共有人之一符合本部八十五、十、廿一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六九九七號函即可。
內政部86.1.20台內營字第八五○九一四三號函
按繼承共有國民住宅之出售,屬共有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行為,其部分共有人向國宅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轉售,如其出售行為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自可受理。至其「居住滿二年」之認定,僅需提出申請之部分共有人之一符合本部八十五、十、廿一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六九九七號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