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修正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於修正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者,涉及法律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3.14.台內營字第290237號
說明:
一、復貴局74.02.16北市工建字60943號函。
二、按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定有明文,經查修正後之建築法第37條、第38條業已刪除,有關新舊法規之適用,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內政部函 74.03.14.台內營字第290237號
說明:
一、復貴局74.02.16北市工建字60943號函。
二、按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定有明文,經查修正後之建築法第37條、第38條業已刪除,有關新舊法規之適用,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