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因公共設施損壞,興辦工業人(起造人)不能如期開工興建廠房,致原領建造執照依規定作廢,其重新請領建造執照,仍應依據本部65.03.16.台內營第668362號函(註)規定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5.18.台內營字第015853號
說明:
一、復貴廳68.04.11.(68)建一字第112199號函。
二、檢附本部65.03.16.台內營字第668362號函影本乙件。
內政部函 68.05.18.台內營字第015853號
說明:
一、復貴廳68.04.11.(68)建一字第112199號函。
二、檢附本部65.03.16.台內營字第668362號函影本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