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計畫之地區按分期分區計畫分期核發執照,其成立管理組織疑義乙案,附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2.11.17.台內營字第0920089857號
說明:
一、復貴府92年5月5日府工使字第0920079801號函。
二、查貴府前函詢為貴縣○○○特區社區欲脫離原加入之三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另行成立管理組織疑義乙節,業經本部營建署91年3月7日營署建管字第0910012172號函釋說明:所詢前揭社區欲脫離原加入之三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另行成立管理組織乙節,係涉規約之變更,仍應由原管理組織踐行前開條例第31條規定程序後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1款、第44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另依本條例第18條規定,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依上開條文意旨,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標準計算提列公共基金,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款公寓大廈之定義者,應依本條例第3章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卷查來函說明二「本縣龍潭鄉『三和新城』住宅社區開發計畫案,業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決議同意,由本府依開發計畫審查許可及按分期分區計畫分期核發執照」.函詢「三和新城」住宅社區開發計畫,是否需共組管理組織並整體報備乙節,如經貴府分區分別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本條例尚無強制需共組管理組織並整體報備之規定。
四、但查非都市土地請開發住宅社區應送區域計畫機管審議同意(許可)之案件,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擬具開發計畫送審,開發計畫中應包含住宅社區管理計畫,其中有關社區管理委員會輔導成立計畫部分並規定:「…其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及管理範圍,於開發完成時需涵蓋全部社區,一社區以設置一管理委員會為原則,…」;另該規範中並明定可支用公共基金之基本性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範圍如下:1.汙水處理設施及汙水、雨水下水道。2.道路。3.公共停車場、路邊停車。4.閭鄰公園、兒童遊戲場、非營利之公共集會、運動及遊憩場所。5.指標、街俱、公共景觀及植栽。6.路燈。7.公共水塔、水池及輸水管線。8.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運輸、貯存之工具及設施。9.其他維生必要之公用水電、電信設備。10.其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事項。
五、若各分區係同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計畫之地區,考量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應成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應維護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性設施,如閭鄰公園、汙水處理設施等,有其應以申請範圍統一管理及應整體使用之不可分割性,其與公寓大廈可分區獨立使用之性質似有不同。綜上,此類似案件仍以核准之申請開發範圍共組一管理組織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