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師公會依據建築師法第37條規定統一訂定酬金標準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內政部書函 92.04.16.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4901號
說明:
一、復貴會92年3月24日公壹字第0920002573號函。
二、按省(市)建築師公會依建築師法第37條規定於建築師業務章則第11條訂定建築酬金標準表,前經本部62年核定,並於72年10月20日修正該表之酬金百分率工程費級距在案。查建築酬金標準訂定之目的係考量建築師實際工作內容及成本,避免惡性競爭,藉以提昇建築工程品質及確保公共安全,實不宜冒然取消。
三、至建築師公會仿日本「建築士事務所之業務報酬算定指針」替代現行訂有上下限之業務酬金標準乙節,經查該指針係日本計算建築酬金之方法,如貴會認為上開方式較符合公平交易法意旨,本部將函請建築師公會參酌日本方式研擬修正現行建築酬金計算方式,屆時並請貴會提供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