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貼或樹立於道路上及張貼於建築物之廣告物(註),其主管機關歸屬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5.02.台內營字第8603165號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86年3月26日86高市工務建字第87589號函。
二、有關於道路範圍內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管理,本部86年4月17日台(86)內營字第8603146號函已有明釋。至建築物上掛張、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依現行廣告物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係屬張貼廣告,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張貼廣告之主管機關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