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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執行時發生偏差,導致民眾誤解,建請 大院 貴部所屬於判決時參酌建物合法性與建築基地之空地比,俾認定標準一致,請鑒核。

內政部函 82.03.25.台內營字第8274294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地政處82年2月8日82地一字第5378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同辦法第6條規定,建築基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依法院判決辦理。惟在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同一性質案件,如無法依第5條規定提出合法准予分割證明文件辦理建築基地分割時,當事人得循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判決分割或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申請人得不需檢附第5條所定證明文件,而僅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或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依法辦理分割,將易造成違反建築法令建造完成之違建亦可申請建基地分割之漏洞。

三、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本署將研修「建築基地法定法地分割辦法」外,貴院、部轉請各級機關於受理上述訴訟案件判決時,參酌建築物合法性與建築基地之空地比,以俾便行政、司法機關之認定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