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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民意代表可否應聘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疑義

內政部84.9.8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三五六號函

一、按「市議員、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市政府、各該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自治法第二十八條、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已有明文。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係各級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各級民意代表依法自受上開不得兼任之限制。

二、本部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台(61)內一○九一○號令有關各級民意代表得以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或地方熱心公益人士身分應聘為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之規定,應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