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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函詢管理委員會拒絕閱覽相關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4.02.13.營署建管字第1040002679號

說明:

一、依據台端104年1月14日函辦理。

二、按「管理委員會事務執行方法,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前條會議記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5條規定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第35條、第36條第8款、第48條第3款定所明訂。故所詢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閱覽或影印之事務執行方式,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閱覽或影印,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情節處罰。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具體相關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