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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乙)平面多目標使用之容許層數疑義

內政部87.1.17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一○○號函
案經本部於八十七年一月五日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下:「平面多目標使用之容許層數,應依該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辦理,都市計畫書無規定者,由地方政府在不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及維護景觀、公共安全、衛生之前提下本於職權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