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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建築完成並申領使用執照後,原依建築技術規則71年6月15日修正前規定留設之防火巷可否直接適用現行防火間隔規定1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9.08.07營署建管字第1091153453號函

一、依據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9年7月24日傳真轉○○○君109年7月10日陳情書辦理。

二、按「關於『防火巷』之用途疑義乙案,查現行建築技衙規則業已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其留設之目的係當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籍以逃生避難,非供一般公眾平常通行之用……」為本署74年8月16日營署建字第009090號函所明示。

三、次依「……二、在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施行71年7月15日前,建築基地原規定留設之防火巷,不得設置圍牆、化冀池或其他阻礙物,現仍應予以維持,用維公益……」為本部71年8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3904號函所明示。

四、又據「建築物依建築法第70條領得使用執照後,已完成建築程序……對於原留設防火巷之存廢,仍應依其公私權益情節予以審定,不得任意變更建築使用。」為本部72年3月4日台內營字第142745號函所明示。

、綜上,原留設防火巷係當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非供一般公眾平常通行之用,其存廢仍應依其公私權益情節予以審定,不得任意變更建築使用。至陳情人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宜請陳情人檢具詳實資料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