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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執行仲介業務之經紀人員收取帶看費用一案

內政部函 106.08.02.台內營字第1060810969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106年6月13日新北工寓字第1061087171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不動產仲介業經紀人員收取帶客看屋費用是否違法一節,核屬各公寓大廈規約內容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涉屬私權,仍應由各公寓大廈依其情形予以考量,不宜由本部訂定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