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市大里區公所辦理工程受益費案件,如已移送行政執行且依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不得再執行,可否辦理註銷乙案
內政部101.3.3台內營字第1010801538號函
一、「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本條係有關執行期間之規定,立法旨意係為督促執行機關迅速執行,其性質與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期間尚屬有間,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7條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影響執行期間之進行。」為法務部94年3月14日法律字第0940007572號函釋說明。
二、查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工程受益費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收入,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應妥為帳務處理,年度結束時,對於到期未收或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等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故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收入,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次查 貴府前於100年12月27日以府授主五字第1000253181號函頒「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對於 貴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保留)款項之處理已有規範,故 貴市大里區公所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宜洽 貴府主計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