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之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疑義乙案
內政部91.3.6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一九四八號函
依旨揭條文規定,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不得於住宅區內申請設置,又依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申請於住宅區設置時,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申請設置之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一層,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至其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方式,依本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七一○號函示,應就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一層分別計算。準此,貴府所詢問題,答復如次:
(一)有關地面上第一層及地下一層分屬不同之使用單元,各單元樓地板面積均未超過七百平方公尺,是否得准予各自設置乙節,符合本部前開號函示,如經貴府查明都市計畫書未有特別禁止規定,且該項使用如為金融分支機構者業依規定分別設有獨立出入口,得准予各自設置。
(二)有關地面上第一層及第二層為同一使用單元,並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具有獨立出入口,申請設置金融分支機構,其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方式係以各層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或應將單元內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為限乙節,請依本部前開號函示,按第一層及第二層分別計算。
(三)如地面上第一層設有多個使用單元,各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積均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得否准予設置多間信用卡公司,或應受同一樓層內用途為信用卡公司之各單元合計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乙節,依旨揭條文規定,同一層樓並未限制供多間未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信用卡公司設置;惟如貴府認有更嚴格限制之必要,可依同條項第十五款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