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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內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查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至於建築物已領得使用執照,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仍應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限制,故在都市計畫保護區內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廿三條規定,方可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