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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二年之認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84.10.13台內營字第八四○六三七二號函
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明定略以「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得於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依上開規定,承購人本人須進住該國宅並設有戶籍滿二年,始得申請將該國宅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