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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造完成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可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

內政部函 71.10.13.台內營字第112220號

說明: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法第73條後段定有明文。其變更使用並應依同法第74條至第76條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己建造完成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依修正後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之用途使用,除應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上開法條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