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端所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爭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1.05.營署建管字第1030084381號
說明:
一、復台端103年12月22日陳情函。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所明定,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踐行條例第30條至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程序,始有效力。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之內容,如涉私權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