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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停車場及汽車駕駛訓練場應准設置於商業區


內政部65.3.30台內營字第六五九九六八號函
(一)交通事業停車場限設於商業區。(二)汽車駕駛訓練場限於商業區,其在工業區者以其附設有汽車修理保養廠者為限,在文教區者以原設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訓練班並不以營業性為目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