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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內不得經營液化瓦斯之販賣

內政部72.12.7台內營字第一九二四一七號函
案經本部邀請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1)與會代表咸認為維護住宅區居住之安全,以及礙於現行法令之規定,仍應不准於住宅區經營液化瓦斯之販賣。(2)如需進一步協調放寬,應請省、市政府詳加研究後,循程序辦理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