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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固著於建築物外牆之立體金屬字型,作為機關、團體或建築物名稱或題字標示者,是否屬招牌廣告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9.12.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0768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9年11月29日府工建字第0990183551號函。

二、按建築物外牆以鋼釘固定之立體不銹鋼字型如為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非屬廣告物管理辦法所稱之廣告物,應無該辦法之適用,本部86年6月2日台(86)內營字第8603909號函釋在案,另查前揭廣告物管理辦法,本部已於93年7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30085341號令廢止,並於93年6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615號令訂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據以執行,合先敘明。

三、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是建築物外牆以鋼釘固定之立體不銹鋼字型如為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參照本部上開86年6月2日函釋規定,應非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所稱之招牌廣告,且其不銹鋼字型得採用其他金屬材質,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之方式亦不僅限於「鋼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