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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河川區內或河川區域線內之水防道路可否指定建築線一節,建請依貴管法規本權責認定,請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函 101.09.06.經水政字第10106106540號

說明:

一、有關河川區內或河川區域線內之水防道路可否指定建築線一節,貴署前以94年4月20日「研商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內或河川區域線內之防汛道路可否指定建築線案會議」之紀錄所引用之本署以94年4月20日經水政字第09453033350號函送之書面意見,略以:「水防道路在道路(含市區及村里道路)主管機關未將其公告為道路系統並由道路管理機關接管前,不得將水防道路視同一般道路並據以指定建築線。」及「河川區域內之現存便道、運輸路及水防道路皆不宜認定為既成道路,亦不得據以指定建築線」作為水防道路得否指定建築線之依據。

二、按水防道路依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之規定,係指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一部分,爰於其範圍內之行為,悉受水利法有關禁止及限制使用規定之規範。且水防道路施設之目的在於專供防汛搶險之通路,其道路之鋪面、寬度、線型係依其施設之目的辦理,並不同於一般道路之規劃及施設,故亦不符合一般道路設計之標準。

三、另水防道路於道路主管機關未依「道路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水利主管機關養護堤防(含水防道路)其構造物興建、養護、管理等處理原則」向轄管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依行政程序完成其為道路之公告或核定等程序,並正式移交接管納入道路系統前,河川管理機關為防汛搶險需求,不排除為適度之封閉措施,即防汛道路有無法供一般車輛通行之可能與必要。

四、綜上,因建築線之指定依法應屬建築法主管機關之權限,爰本署前開意見修正為:「水防道路及河川區域內之現存便道、運輸路是否得指定為建築線,應由建築法之主管機關本其主管權責,依其主管法規及其所在個別情況之適當與否認定之。惟考量水防道路之性質,建管單位於指定建築線時,宜以業經道路主管機關接管,並公告為一般道路者始予指定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