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函77.10.06.台內營字第642161號正本: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內政部函 77.10.06.台內營字第642161號
主旨:關於申請人檢具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向公有畸零地管理機關申請讓售,如該管理機關不予同意時,得依建築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向當地政府申請調處。復 請查照。
說明:復貴廳77.09.29.建四字第042229號函。
內政部函 77.10.06.台內營字第642161號
主旨:關於申請人檢具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向公有畸零地管理機關申請讓售,如該管理機關不予同意時,得依建築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向當地政府申請調處。復 請查照。
說明:復貴廳77.09.29.建四字第04222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