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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有土地申請分割,應否檢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規定之文件疑義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07.02.台內地字第418041號

說明:

一、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75.06.03.台財產一字第75008635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乙份。

二、按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已有明定,自應依該規定辦理。

三、查建築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建築基地係指依法申請之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而言,本案公有土地上之建物,如經主管建築機關查明係屬舊有違章建築者,即非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建築基地,自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