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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函報都市計畫農業區內,領有使用執照之加油站基地(地目為旱),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可否受理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12.28.台內營字第8483284號

說明:

一、復貴廳84.10.13.84建四字第93860號函。

二、按「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但因出售與毗鄰耕地自耕農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共有耕地每人持分達五公頃以上且有分割之必要者,得報請該省(市)主管機關核准分割為單獨所有;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得為分割。」、「……所稱部分變更為非耕地使用,以政府徵收、收購或經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為限。」分別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所明定。該本案都市計畫農業區內,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若符合首揭得分割之規定,其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自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規定辦理。